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鄂尔多斯分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Erdo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ECCB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在北京从事经济贸易及工商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北京市和鄂尔多斯市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京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企业和个人,以服务理事、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京蒙经济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如下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一)本商会接受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本商会在鄂尔多斯市设立办事处,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相关业务,需要在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备案,所以接受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理事单位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北京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向理事单位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理事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理事单位间的合作,增进相互间了解,增强凝聚力。   

(四)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理事单位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各国和各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经贸界的联系联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各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相关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及开展经贸洽谈展览等活动。

(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理事单位进行学习、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理事单位视野,提高理事单位整体素质。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同各国、各地区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为理事单位提供广泛的合作资源。

(九)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理事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建立商会网站,不定期编印商会刊物。

(十一)创造条件,逐步创办为理事单位服务的会所和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十二)开展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鄂尔多斯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理事单位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内蒙古鄂尔多斯籍人士在北京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企业在北京的分支公司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五)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内蒙古鄂尔多斯籍人士。

    第八条  理事单位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单位享有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长、秘书长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副会长任职由商会会长会议任免;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权;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获得本商会的帮助和支持,有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八)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有关机构,并交回会员证。理事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提议,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一)商会发起人为法人,拥有商会在存续期间的法人资格,商会法人拥有管理运行本商会的所有权力;

(二)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商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单位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听取审议并通过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理事会选举之前要报经主管单位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会长。本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执行会长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党政有关政策法规;

(三)就有关事宜和地方政府进行组织协商、沟通;

(四)对商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人代表的一切行为对理事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六)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如有重大失职、违法违纪、一年内没有缴纳会费等行为,理事单位代表大会须有85%以上理事单位代表通过,方可罢免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二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结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结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结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以及薪酬建议,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拟订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的起草;

(六)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意见草案;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协调本商会的理事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收集和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与指导理事单位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十一)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老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高级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与商会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副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可以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主要由执行会长承担;

(二)争取政府财政支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商会实行自负盈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经过商会理事单位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理事单位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56理事单位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商会秘书处。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理事单位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内蒙古企业商会鄂尔多斯分会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商会服务 | 实用查询 | 意见反馈/留言
版权所有:北京鄂尔多斯商会 京ICP备11006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