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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公布27种霸王条款 商户不改将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1-6-8 9:30:44 浏览次数:2229次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市工商局表示,从即日起开始对这些违法条款进行行政指导,逾期不改的,工商部门将进行处罚。
据了解,市工商局从今年3月份对一些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收集,并对一些较明显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初步规制。截至目前,全市工商部门共检查企业3929户,制发行政指导文书115份,收集各类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过市消协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279条,主要涉及房地产中介、家庭装饰装修、机动车销售、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美容美发、洗染、沐浴、健美、洗车等行业。市工商局表示,此次公布的首批27种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处罚。据了解,按照去年开始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设置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情况的,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万元以下。
市工商局表示,工商部门还将继续收集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涉嫌违法的条款将继续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查处。
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
条款类型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条款类型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2.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3.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5.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6.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7.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条款类型三、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2.“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3.“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4.“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条款类型四、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条款类型五、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1.“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2.“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3.“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4.“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条款类型六、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条款类型七、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订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订金。”
条款类型八、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3.“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条款类型九、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条款类型十、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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