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利于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增加投资渠道,促进区域金融体系完善,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我市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意见》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注册、运作于本市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本级税收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五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各旗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比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政发〔2004〕48号)第28条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旗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办公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补贴。
《意见》要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此外,《意见》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条件、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作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规范运作以及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来源:鄂尔多斯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