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典型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5-24 9:28:35 浏览次数:2236次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酌情调整收费标准”……这些深受消费者痛恨的格式合同条款引起了市消协的注意。昨天,市消协公布首批5类典型的霸王条款,并进行了点名批评。

  市消协表示,今年3月份开始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截止到4月30日,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它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问题的不公平格式合同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将这些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作出进一步处罚。市消协强调,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应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

  五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根据有关规定,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霸王条款 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但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霸王条款 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洗衣店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

  霸王条款4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消协点评: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霸王条款5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消协点评: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的行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应排除消费者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的权利,强行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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