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4-10 16:15:15 浏览次数:2292次

税收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免征国宝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非生产性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自筹的新企业,3年内,增值税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80%;自筹资金比例达到50%的,增值税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40%。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返还50% 

(二)投资发展农区畜牧业,3年内减免一切收费。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免税,可在以后10年内减征30%所得税。 

(三)加工出售饲料饲草企业,免征增值税。

 

土地使用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资在20--100万美元、101--300万美元、301--500万美元及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7年、10年和15年。 

(二)在规定期限内,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或继承。

 

注册登记政策

  (一)开业时可只作备案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注册登记。

  (二)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可经营。

  

户籍登记政策

  (一)旗外投资者投资额达到30万元,可办理本人及家属城市户口。 

  (二)应聘来我旗工作的,待遇从优;辞职来我旗工作,我旗办理录用手续,恢复原有身份、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并连续计算工龄。 

  (三)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子女入托、入学、招工等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管理政策

  (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从严查处。

  (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坚持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范围的原则。

  奖励政策

  (一)达到规定考核标准的企业厂长(经理),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年上缴税金在100万以上的,命名为明星企业

  (二)获优质产品的企业给予优质产品奖

  (三)引进无偿资金,按劳取酬0%奖励;引进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按3--5%给予奖励。引进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按1--2%给予奖励。引进资金与银行年息相同,使用半年以上,按0.5%奖励。引进资金投资联合兴办企业,按1--3%给予奖励。

  (四)引进先进技术,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按新增利润奖励1.5%;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填补自治区空白,按新增利润2%奖励。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按新增利润的3%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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