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1-4-10 16:14:34 浏览次数:227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的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全旗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伊克昭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旗境内投资办企业、搞开发性产业的国内外客商,本着让利在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一律给予优惠。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旗境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以及国内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与我旗境内的企业、经济组织联合或独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 

第四条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五条 鼓励外商在我旗境内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林业、旅游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劳务技术和租赁服务等一切具有积极意义的产业和行业,开展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业务和国内外贸易。

  第六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至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20%的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七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的所得税,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所生产商品出口销售的,增值税适应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九条 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10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从事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营运。

  (二)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对我旗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旗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三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凡投资额50─200万美元的,免缴土地使用费8年,201万美元以上的,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四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电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7日内做出答复。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照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旗人民政府发给《乌审旗外商企业保护证》,实行挂牌保护

 

第三章 扩大国内联合

  第十六条 乌审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向全国开放(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鼓励旗外国有、集体、个体、三资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农、林、牧、水和矿产资源;兴办原材料加工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参与企业嫁接改造;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旗外投资者到我旗兴办的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从投资经营之日起,按规定计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同级财政返还。

  第十八条 凡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旗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在6年内,新增利润对方可高于实际投资比例的20%参与分配,地方新增所得税,可按对方实际投资比例,3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投资者。

  第十九条 旗外投资者到我旗兴办的内联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给予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免征期满后,可再给予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和发展农、牧、林、渔业等开发性事业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二十条 旗外投资者与我旗合作兴办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的加工项目,对方投资额达50%、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以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年。

  第二十一条 旗外投资者凡到我旗投资畜牧业生产与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的,免征草原管理费20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旗外(含国外)的企业、单位、个人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我旗兴办各类企业,以及对我旗现有企业兼并、购买、租赁和转让科技成果等(原煤开采除外)。凡旗外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25%以上(含25%)的联合企业,经旗对外开放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旗外投资企业资格认证书,即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自治区、盟有关政策。  

户籍和生活待遇优惠

  1、旗外投资者的投资额达到30万元,可解决本人及家属的城镇户口。

  2、应聘来我旗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其专业技术高低、责任大小,付给高于本人原工资1倍以上的报酬, 并享受所在企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应聘人员自愿留在我旗长期工作的,可给其家属解决城镇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就业。

旗外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

  1、兴办内联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以后再减半征收3年。投资兴办农、牧、林、渔等开发性事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以后再减半征收2年。

  2、凡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旗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为基准,在三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可按实际投资比例由地方财政返还投资者。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免征4年企业所得税。

  3、旗外投资企业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旗外投资者享受土地使用优惠

  旗外投资企业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或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租金优惠40%-60%。同时,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 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方便,所需水、电、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

注册登记优惠

  旗外投资者申请注册登记,只要文件手续齐备,工商部门办证发照时间不超过15天。对旗外投资者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文到之日起,要在15日内做出答复。

其他

对鄂托克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旗外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给以特殊优惠。 

  贡献大小给予一次奖励。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由受益企业支付奖金;兴办独资经营企业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由旗财政支付奖金。引进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1、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不低于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1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长短,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3、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长短,按引资总额12%给予奖励。引进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给予奖励。 

  4、凡引进中长期投资(使用期5年以上),且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大体持平的资金,100万元以上,按3%奖励;500万元以上,按2.5%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2%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1.5%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15%以上的,按该技术使用当年新增利润比例,奖励11.5%;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使用当年新增的20%奖励。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建设高耗能工业区优惠政策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我旗电力、煤炭、高耗能资源优势,促进我旗经济快速发展,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建设高耗能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高耗能工业区:根据发展高耗能工业立地条件,高耗能工业区定为棋盘井开发区。

  199911以前所建的高耗能企业只享受电价优惠政策,其它优惠政策不予享受。

 

高耗能产品目录(暂定)

     (一)电炉铁合金

     (二)电石 

     (三)工业硅

     (四)金属钙 

     (五)电解铝 

     (六)电解镁 

     (七)电炉钢 

     (八)合成氨

     (九)聚氯乙烯

  

电价优惠

  (一)凡生产高耗能工业产品的,不分企业属性,均享受优惠电价,执行范围限于生产高耗能产品的直接用电。

  (二)高耗能工业优惠电价为0.256元(含税价),负荷超20000KVA 还可优惠。执行时间从9911日起执行,一定五年不变,五年内如相邻地区电价下调,我地区亦可按比例相应下调。五年后,仍实行优于其它产业用电价格,其电价本着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毗邻地区电价做相应调整。

  

其它优惠政策

  (一)电贴费、增容费可挂帐,暂不收取。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以后再减半征收3年。

  (三)免征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

  (五)投资方向调节税先征后返。

  (六)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外,其它收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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