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引进国内资金和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1-4-10 16:13:54 浏览次数:2142次

   

    为了充分调动各旗区、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目标

  (一)各旗区、开发区责任目标内容:考核引进国内资金额(指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和直接利用外资额。

  (二)市直有关部门责任目标内容:考核引进资金额(指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和直接利用外资额)。引进国内(区外)资金中,行业系统经费、市内企业在区内银行贷款除外。

  二、考核认定办法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并向市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认定意见。

  (二)考核认定依据: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直接利用外资额,分别以《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条款为依据;项目融资,以当地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各旗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直接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商务局负责跟踪落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通报一次完成情况。

  三、奖惩办法

  (一)各旗区、开发区全面完成年度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直接利用外资额两项责任目标,每完成一项奖励5万元,全部完成奖励10万元。未完成的每项每减少目标任务数的10%,在年终实绩考核中扣减招商引资分值的20%

  有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奖励3万元,其它未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的市直部门引进资金达到6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完成当年责任目标任务并实现翻番的,授予综合责任目标重大突破奖,分别奖励20万元、6万元。

  (三)凡引进需各级政府配置能源类资源的项目、需政府担保的融资项目计算任务但不予奖励;不符合环保要求、耗能高、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既不算任务,也不予以奖励。

  (四)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其它事项

  (一)各旗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如实上报各项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奖励政策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转载于鄂尔多斯政府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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