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4-10 16:12:35 浏览次数:2270次

 

为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商)来杭锦旗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第一第二年全部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至第五年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的税款,此后退还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的税款。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提度起,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返还50%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经营期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非从事运输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文化、旅游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建厂用地,凡占用国有土地的,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租赁集体土地的租赁费也可给予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可以优先贷放。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

本着让利在先、互利互惠的原则,欢迎旗外客商来杭锦旗兴办合资、合作、联营和独资企业。

旗外客商无论以何种方式与我旗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或投资新办企业,均视为内联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旗外客商来我旗新办内联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第一、第二、第三年全部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四、第五年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50%的税款。与我旗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其新增利润部分享受上述退税照顾。

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待补完亏损后再给予二年退还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向旗内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或退还其已缴纳的所得税。

旗外客商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旗现有企业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度为基准,五年内新增利润对方可按高于实际投资比例10%参与分配。

旗外客商在杭锦旗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

 

 

以上内容转载于鄂尔多斯政府在线网站

关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商会服务 | 实用查询 | 意见反馈/留言
版权所有:北京鄂尔多斯商会 京ICP备11006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