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旗关于改善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4-10 16:11:54 浏览次数:2170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旗内外企业和个人在达拉特旗投资,结合该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达拉特旗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办非国有企业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第三条 旗内外投资者在达拉特旗投资,可自行选择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止的任何投资形式。 

第四条 旗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旗外投资者身份认定,并组织办理旗外投资者来达拉特旗投资的相关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旗内外投资者手续齐备,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不超过1天,项目建成后,纳入旗经贸委宏观管理。

第五条 对旗内外投资者所办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旗外投资企业和旗内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均实行挂牌保护,公、检、法、司法部门的检查必须经旗政法委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其它部门对旗外投资在建项目的检查必须经旗外经办批准并出具介绍信。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其它合法证件,除核发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吊销,对违背投资者意愿的各类培训、评比、集资、捐赠、展览及各类社会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第六条 旗内外投资者所办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建立健全会计、统计等核算制度,依法向各职能部门申报有关资料。企业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七条 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工商物价、外经办、经贸委、乡企局及相关收费部门共同核准并按低限确定收费标准、发放收费卡,企业凭卡主动申报,定时到旗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缴费,由工商局牵头,各执收部门跟踪稽查。

第八条 旗内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外,加入旗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后,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凡1999年底前已经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最高年份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二)属达拉特旗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帐目规范,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前3年奖励70%,第4-5年奖励50%,经劳动部门逐年核准,可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第4-10年奖励50%,第6-10年奖励30%。若企业当年安排达拉特旗下岗职工或带资分流人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经劳动部门逐年核准,可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第4-10年奖励50%。企业变更登记,必须经旗外经办、经贸委共同审验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经营期不满5年,要全额上缴以前年度的奖励资金,经营期在6-10年的,要上缴以前年度奖励资金的50%--10%,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最高年份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合同规定总投资额到位25%以上或已形成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如在2年内没有投入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固定资产投资外商在200万美元以上、旗外投资者在100万元以上,旗内投资者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奖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旗外投资者优先提供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和通讯使用条件;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财政和商业银行要优先扶持;优先办理有关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旗外投资者和其随行眷属,享有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七)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九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全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由用资方给予中介人奖励:引进无偿资金,奖励引资总额的10%。引进资金使用期1年以上,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相同的,奖励引资总额的0.5%;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或无息贷款,再分别加奖利息的差额部分或国内银行同期利息。 

第十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政策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开发新产品,经同级科技、经济管理部门认定,达到自治区级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奖励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励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奖励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奖励金额由财政部门一次性付给企业,重点用于奖励科技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向旗内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在旗内交易或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奖励交易额或酬金的(20%--45%)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奖励政策

(一)引荐专家、学者来达拉特旗讲学或担任顾问,给予引荐人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二)各类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我旗长期或短期服务。各部门要为各类人才来我旗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三)被达拉特旗聘任的客座教授、科技顾问和来达拉特旗进行短期技术指导的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视工作情况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应聘来达拉特旗企业工作的中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贡献大小发给高于本人工资1-3倍的生活补贴,并享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知识分子补贴待遇和企业职工同等的奖金福利待遇。鼓励各类人才的技术、信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比例由工作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五)应聘人员愿留在达拉特旗长期工作的,本人及其家属可免费落户,并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六)分配到达拉特旗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应聘到达拉特旗的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保留身份,今后允许其参与国家公务员竞聘。

(七)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家级中青年专家,或确有特殊专长及技能的,能够为发展我旗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起重大作用的人才,在住房、报酬、工作等方面实行特殊灵活的优惠政策。

(八)旗人事、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旗引进人才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资金管理和督查指导。

(九)旗人民政府设杰出贡献奖,对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由财政给予奖励的,要事先公开计奖办法,每年由同级财政兑付一次。

第十三条 支付资金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达拉特旗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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