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前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4-10 16:11:22 浏览次数:2253次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各界有识之士带资金、技术、项目到我旗投资兴业、共同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伊克昭盟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鼓励旗外投资者到鄂前旗进行农牧业和矿产资源开发,兴办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第3―5年征后返还,第6年至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20%部分,予以退库返还。

第四条 从事农业、牧业、林业、水利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第三条规定免、减所得税待遇期满后,

(一)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10年内按应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业

(一)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且经营期10年以上,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申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参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待遇。

(二) 外商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旗财政返还60%

第六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二)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兴建交通道路项目的,免缴公路用地补偿费,地方政府按工程总造价的30%予以投资,投运后无偿向投资者转让路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对外商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投资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101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八条 外商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之日起,在一周内做出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文件齐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间不超过2天。

  

第二章 进一步扩大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旗外投资者到我旗新办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属私营控股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国家控股的征后全额返还。

第十条旗外投资者来我旗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和第7年退库返还,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投产后6年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6年内返还。

第十一条旗外投资者到我旗投资新办的内联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全额返还2年和减半返还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十二条改造我旗亏损企业联合项目,5年内允许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优惠。

第十三条旗外投资者与我旗合作兴办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对方投资额达50%,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再给予4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十四条鼓励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一)我旗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原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有效年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

(二)开发成片土地,先按出让金的30%缴付定金即可用地,从开业经营起5年内办理正式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旗外投资者,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20%以上,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六条旗外投资者独资或与我旗联合兴办内联企业所必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内联企业,减半征收城镇设施配套费费。

第十七条进一步简化内联项目的审批程序,提交文件、手续齐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间不超过2天。
  

第三章 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财政拨款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技改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无息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0.3―0.5%给予奖励。

(六)凡引进中长期投资(使用期5年以上),且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大体持平的资金,1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凡引进国内外资金联合办企业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直接用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20%

第二十四条以前制定有关政策与此抵触的,以本政策和办法为准,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国家和自治区、盟行署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我旗将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优惠政策由旗对外开放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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