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4-10 16:09:38 浏览次数:225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准格尔旗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盟行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沙圪堵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入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与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企业,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企业现有资产 25% 以上,即可全面享受本优惠政策,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批准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本优惠政策规定年限的入区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追缴已享受的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及免收规费。

 

第二章 税费

  第五条 凡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入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5年按其相同数额的6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条 凡入区投资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深加工、原煤深加工、资源开发(不包括原煤开采)及交通、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7年以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3年按其相同数额的6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入区从事非生产性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 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5年按其相同数额的7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凡入区从事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的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7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3年按其相同数额的7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改造开发区境内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条 入区企业聘用的管理、科技人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凡产品出口的入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销售额30%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销售额70%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按其相同数额的65%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营业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开发区现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营业税后,5年内按其相同数额的20% 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增值税后,2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以后3年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经开发区认定属于鼓励发展类的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开发区现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增值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地方收费部分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均可视投资额大小及经营性质,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免收(1 —— 3)年工商管理费。

  第十六条 凡入区企业,开发区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并按开发区统一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入区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的外来职工(包括其家属)、外来个体工商户及所有愿意在开发区常住的居民,根据本人申请,要求在开发区落城镇户口的,只收取工本费,免缴其它费用,其入托、入学、就业等同开发区原有常住居民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户口迁出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支付应缴拆迁费用外,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使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并免收配套费和其它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发区内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其占地费用全部免收。今后5年内,在开发区内进行的所有房地产交易,免缴房屋交易费,房屋契税、不动产营业税、租赁营业税及房产税等税款依法缴纳后,旗财政将按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利用开发区内现有闲置房产开办企业的,可以以优惠价格取得闲置房产的使用权,但不得借机搞房地产交易;凡以优惠价格取得闲置房产使用权、两年内又未按项目规模启动、达产的,开发区有权回收全部或部分房产。

  第二十二条 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者除外),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 70%)返还,且可以缓缴。

  

第三章 服务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为入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从立项审批到营业执照的核发等全部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服务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开发区投资方向、投资重点,且投资额度较大的入区投资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开发区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着项目走的方式予以解决,尽量保证投资者满意。

  第二十五条 凡入区企业均被开发区列为重点保护单位,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对投资额大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开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2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1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10%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 0.3 -3%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视奖金额大小、使用期长短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财政拔款和国家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

  第二十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兴办的公益事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

  第三十条 为开发区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也予以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投资额大、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和对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开发区人士,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开发区名誉职务或经济顾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盟行署和旗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盟行署出台相关政策,开发区将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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