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所有为鄂尔多斯市引进资金的国内外法人及自然人(简称引荐人)均可按照本办法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二、奖励办法
(一)引进资金的规模起点:引进外资额不低于50万(含)美元,引进国内(区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二)根据引进资金的难易程度,结合我市产业政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6‰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奖励25-150万元,超过2.5亿元的超额部分均按1‰给予奖励。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其他大跨国公司、实际到为资金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在1-6‰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2个千分点。
(三)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承担。
(四)奖金兑付方法:按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审核批准后兑付。
(五)奖金使用办法:项目(资金)由个人引荐的,直接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荐的,至少应将50%的奖金奖励给项目(资金)引荐有功人员。
(六)引进市外区内资金可比照上述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七)引进国家重点项目、上级投入和政府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无偿援助等项目的奖励办法另定。
(八)凡需政府给予能源等资源配置和高污染等限制的项目不予奖励。
(九)实施奖励的基本程序:
1.引荐人或单位在项目(资金)引进前期,应到市商务局登记,并填写《引进项目(资金)备案表》。
2.引进项目(资金)启动时,由引荐人或单位填写《引进项目(资金)审核认定表》,报市商务局审核认定。
3.项目(资金)引荐成功后,由引荐人或单位填写《引进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提供项目合作双方认可并签署意见的证明,报市商务局审核。
4.市商务局对项目的实际投入(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进行确认,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批。
5.奖励申请批准后,市商务局督促落实。
三、其它事项
(一)要严格履行奖励审批程序,对弄虚作假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奖励政策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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